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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务员内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5-01-07 10:09:45 巴中华图教育 https://bazhong.huatu.com/ 文章来源: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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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务员内部交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内部交流,是指全县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以下(不含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下同)的公务员在县内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之间的交流。

  第三条 公务员内部交流分以下几种形式:

  平行交流:指县级部门之间、乡镇之间的同级次同性质交流;

  顺向交流:指由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向事业、企业单位交流,由县级机关向乡镇机关交流;

  逆向交流:指由乡镇机关向县级机关交流,由一般乡镇向重点乡镇(南江镇、乐坝镇、东榆镇、光雾山镇,下同)交流。

  第四条 公务员内部交流管理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县委对公务员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人事、编制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优化结构的原则。鼓励顺向交流,引导平行交流,调控逆向交流,优化党政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统一有序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执行统一办法、遵循统一程序,加强公务员交流管理,不允许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五)空编进人的原则。凡满编、超编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流入公务员。空编的部门或单位,必须留足配备领导干部所需编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暂不交流: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审查的人员;

  (二)财产、财务手续未交接清的人员;

  (三)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四)试用期未满的人员。

  第六条 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负责公务员内部交流工作的具体领导。县委组织部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党委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公务员交流的管理。县人事局负责行政机关、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公务员交流管理。县编办负责县、乡镇公务员交流的编制管理。

  第二章 公务员内部交流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公务员顺向、平行交流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拟流入单位同意并签具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汇总。

  第八条 公务员逆向交流计划由用人单位按以下要求,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申报一次。

  (一)人员需求计划(需求理由、需求数量、职位条件等);

  (二)县编办出具的《编制空缺通知单》。

  第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会同县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用人计划报告提出公务员交流计划,顺向、平行交流计划报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审定。逆向交流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公务员顺向、平行交流和政策性安置的管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顺向、平行交流和政策性安置的公务员,可通过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用人单位考核,进行调配安排:

  (一)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和新录用公务员的安置;

  (二)公务员由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流入县内各级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三)公务员由县级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流入乡镇机关;

  (四)县级部门之间、乡镇之间公务员的同级次同性质交流(乡镇公务员流入重点乡镇的除外)。

  (五)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对公务员进行的安置;

  (六)交流任职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家属的安置。

  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的安置、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和新录用公务员的安排,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置(安排,下同)计划和工作需要,提出安置方案,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委、政府批准后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二条 顺向、平行交流的公务员,通过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用人计划,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编办审核、按程序报经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在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下,经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同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公务员逆向交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逆向交流,必须通过公开考试,择优选用。

  第十四条 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县人大、政协加强考务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考务工作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务员逆向交流计划,报县委、政府批准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组织成立考务工作班子,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公示后即可开始考试报名。拟参考公务员凭身份证原件、学历原件,按职责分工分别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报名。每人一次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报名时间为15天,报名结束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的各个环节采取封闭式管理。出题在笔试、面试前的15小时内进行。出题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用人单位按1:3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随机抽签确定正式出题人员。试卷按高考标准制作。笔试、面试考场参照高考标准设置,每个考室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阅卷在指定地点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按有关规定查分。

  第十八条 考试必须形成竞争。同一职位拟考调人数与参加考试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流入县级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应试人数与考调人数之比不低于3:1;流入重点乡镇机关的应试人数与考调人数之比不低于2: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报考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职位的考调计划。

  第十九条 考试总分100分,笔试占70%,面试占30%。笔试试题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占40%,主要考核政治、文化基础知识和通用能力;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占60%,主要考核应试职位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笔试折合成绩的基础上加分: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加分条件;

  (二)老红军、老八路的亲生子女、孙子女,革命烈士的子女、配偶各加1.5分;

  (三)参加工作后,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次加1.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每次加1.0分;近两年获得市(厅)级表彰的每次加0.5分;近两年获得县级表彰的每次加0.2分。本款加分累计不超过2.5分。

  (四)其它符合政策的加分,必须经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批准,最高不超过1分。

  第二十一条 笔试成绩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天。笔试成绩公示期满后,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和下列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同一职位拟考调人数在2人及以下的按1:3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同一职位拟考调人数在3人及以上的按1:2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经查证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自愿放弃面试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面试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面试主要考察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思维能力、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和行为举止等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面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组织考官组进行。考官组成员应在面试前1小时内,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用人单位按1:3的比例推荐候选人,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随机抽签确定。考官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2人,用人单位3人,专家考官2人。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将面试成绩和总成绩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天。

  第二十五条 考试总成绩公示期满后,依据公务员交流计划,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参加体检、考核人员:

  (一)经查证资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参考人自动放弃参加体检、考核的;

  (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体检、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体检在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根据招考职位要求,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体检、考核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提出公务员交流计划执行方案,经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审查后,将拟录用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将公务员交流计划执行方案报送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调动资格,在参加考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五章 调训公务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调训人员的,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请示,附调训人员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调训人员的条件:年龄35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表现优秀、符合部门岗位要求的非领导干部。

  第三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请示,及时审核汇总,报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关调训手续。

  第三十二条 调训期限为1年,调训期满一律回原单位工作,若因工作需要需继续调训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调训人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编制、年报统计仍在原单位,考核由用人单位提供依据,由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组织关系转入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未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批准,任何单位擅自借用的人员一律不能参加该单位公开招考人员的报名考试。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逆向交流公务员考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试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调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严格公开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试资格;

  (二)不得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不得指使、纵容他人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或参与作弊;

  (四)不得泄露考试题目,不得泄露其它保密事项;

  (五)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而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

  (六)不得超编制考调人员;

  (七)不得擅自扩大通过考核方式调动公务员的范围;

  (八)不得违反程序办理调动有关事项;

  (九)不得擅自借用公务员;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考调工作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一)、(二)项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县内任何单位的报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取消相关人员的考试和调动资格,同时对有关当事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不得办理调动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内部交流过程中有关人事争议、社会保险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江县人事调配办法》(南委发[2003]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编辑:Pae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