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30 16:31:0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热 加微信领资料 领 APP模考刷题 爆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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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一年两次,上半年四川省考于1月报名,2月25日笔试,下半年四川省考预计于10月发布招考公告,点击查看历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汇总。
四川公务员报考职位筛选(全)
一、历年公务员考试公告及岗位表汇总
年份 | 公告发布 | 公告 | 职位表 | 大纲 | 招考人数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成绩查询 | 面试时间 |
---|---|---|---|---|---|---|---|---|---|
2023下 | 10月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11月 | 查看 | 查看 |
2023上 | 1月3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7089 | 1月4-10日 | 2月25日 | 2023年3月27日 | 4月20-23日 |
2022下 | 10月25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4624 | 10月26-11月1日 | 11月26-27日 | 2022年12月下旬 | 1月13-15日 |
2022上 | 2月23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8675人 | 2月24日-3月2日8:00 | 3月26日 | 4月29日 | 5月20日至22日 |
2021下 | 10月12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2335 | 10月14-20 | 12月18日-19日 | 1月18日 | 2月18-20 |
2021上 | 2月22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7145人 | 2月24日-3月2日 | 3月27日 | 4月29日 | 5月21日-23日 |
2020下 | 10月28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1074人 | 10月30-11月5日 | 12月6日 | 1月8日 | 1月30-31日 |
2020上 | 6月8日 | 查看 | 查看 | 查看 | 8099人 | 6月11-17日 | 7月25日 | 8月26日 | 9月17-20日 |
二、四川公务员考试流程
报名条件: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年龄在18-35周岁
报名流程:网上报名-资格初审-报名缴费-职位调整-准考证打印-笔试-笔试加分-成绩查询-面试
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笔试加分
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60%、面试占40%
三、四川公务员考试内容
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主要测查从事公务员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特别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共科目笔试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四、四川公务员笔试练习题
在各类考试中,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都是刑法中出现机率较高的罪名,但两者的区分经常容易出现混淆,以下是关于二者的区分要点,方便大家掌握做题时的关键。
一、区分关键
1.从主体角度来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但抢夺罪则需年满16周岁才可构成。
2.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抢劫罪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抢夺罪只侵犯财产权。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的不同,抢劫罪是通过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比如用灌醉、麻醉、催眠或者将他人锁在屋内等方式,致其人与财产处于分离的状态下,劫取他人财物的方式。)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后,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劫罪主要强调对人身产生威胁从而获取财物。但抢夺罪是指趁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夺罪只针对物品产生威胁,不是对人身产生威胁。
二、典型案例
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飞车抢夺。如果驾驶车辆时,行为人故意采取逼停或撞击他人的行为来夺取财物的情况下,此时针对的便是人身安全,应定抢劫罪。或者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仍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他人人身损害结果出现的,也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只是采取飞车抢夺行为,并不希望或直接针对人身产生威胁时,应定抢夺罪。即便在抢夺物品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也只定抢夺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这里只强调携带,不论是否使用或曾展示过凶器,也不论凶器本身的用途,只要携带了就转化成抢劫罪。)
四、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注意 :抢劫致人死亡仍定抢劫罪,从重处罚。
【真题演练】
1.无业游民小明深夜在大 街上闲逛,看见一个挎包的妇女独自在街道上行走,于是心生歹念,遂下手抢夺妇女的挎包,不料该妇女大声呼叫,小明顿起杀心,扼住妇女脖子,直至妇女停止挣扎,没有呼吸最终死亡,小明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题中小明在抢夺被害人的挎包之后,为避免吸引他人,从而杀害该妇女逃脱,此时已由原本的抢夺行为转化为对人身使用暴力,虽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但抢劫致人死亡仍按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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